1948年12月10日,聯合國大會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《世 界人權宣言》,為維護人類基本權利之保障文獻,第1條開 宗明義寫著:「人人生而自由,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 等。」明確列出無論國籍、性別、膚色或信仰,全體人類 皆應享有這些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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