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彰化市三民國民小學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要點
一、為維護團體秩序、學生在校專心學習,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,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要點,以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之禮儀。
二、本要點以維護校園紀律,尊重學生權益為依歸,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電話,避免妨害他人隱私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。
三、本要點之主要執行單位為教導處,各處室及全體教師協助配合管理之,實施對象包含本校全體學生。
四、學生如需攜帶個人手機到校,均需由家長先填妥同意(申請)書向導師提出申請,因應個別特殊狀況需求,申請者應載明事由,經核可後方得於規定之時間內使用。
五、學生如攜帶手機進入校園,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,如在校期間發生遺失或毀損等,均依相關校規處理之。如因個人之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,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。
六、學生於上課期間〈含課後輔導及外堂課等〉,均需關機。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,得向導師或教導人員報告,經同意後才能開機使用。
七、學生於學業考查、隨堂考試期間應關機不得使用。若經老師發現利用手機、簡訊傳話舞弊之可疑情事發生,得立即沒收,暫時交付教導處保管,情節重大者通知家長領回。
八、學生如攜帶手機,以學生、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,其他功能(簡訊、遊戲、拍照、上網、聽音樂等…)皆禁止在校使用,亦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使用。如未遵照規定,均依規定沒收手機。
九、學生如使用手機過久,教師得予以詢問瞭解。如發現異常狀況,導師及行政人員應立即與學生父母聯繫,俾於掌握學生狀況。
十、老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,得予暫時交付學校教導處保管,教導處得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後再歸還學生。教導處暫時保管行動電話時,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;未經學生父母之同意,學校相關人員應保障學生隱私權不得侵犯。
十一、為維護正確使用手機之禮儀,學校得透過機會教育加強宣導,提升學生使用手機應有的禮儀規範。
十二、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,未經老師許可,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,或使用手機通話、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。
十三、本要點之規範悉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訂定,如有未盡事宜或另頒新規範時,得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補充規範之。
十四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彰化市三民國小學生使用手機家長同意(申請)書
本人(家長) 茲同意子弟 年 班
姓名 因(請說明例:聯絡子女上下學方便)
,
必須攜帶行動電話到校,申請攜帶之手機資料如下:
廠牌- 機型- 手機號碼-
並願確實遵守學校規定:
一、為維護校園紀律,尊重他人權益,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電話,避免妨害他人隱私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。
二、學生應善盡安全保管手機之責,如在校期間遺失,依相關校規處理。
三、學生於上課期間〈含課後輔導及校內外堂課等〉,均需關機,並統一放置在各班手機置物區,由各班導師統一保管。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,得向班級導師或教導人員說明使用理由,經同意後才能開機使用。
四、學生如攜帶手機,以學生、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,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,亦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使用。如未遵照規定,均依校規懲處。
五、學生如使用手機過久,教師得予以詢問瞭解。如發現異常狀況,導師及行政人員應立即與學生父母聯繫,俾於掌握學生狀況。
六、為維護學生行走時的安全,禁止邊走邊使用手機〈包括撥打電話〉,聽音樂或戴耳機等行為,以避免發生危險。
七、老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,得予暫時交付學校訓導處保管,並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後再歸還學生。教導處暫時保管行動電話時,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;未經學生父母之同意,學校相關人員應保障學生隱私權不得侵犯。
八、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,未經老師許可,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,或使用手機通話、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。
本人已詳讀以上資料,並願意及配合讓子女確實遵守,子女若有違規願依相關規定處理。
學生家長簽章:_________
班級導師簽章:__ ___
教導處核定:□通過 □不通過 訓導組長:____________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
申請辦法:本校學生如需攜帶個人手機到校,均需先向導師提出申請,有特殊需求者亦請於同意書中說明。申請手續為:1.填寫此張「家長同意(申請)書」。2.經各班導師登記後,始可攜帶同意書中登記之手機到校。
彰化市三民國小學生手機保管領回單【存根聯】
年 班 姓名 之手機,
於_ _年___月___日 星期( ) : ,因〈違規使用原因〉 ,
由〈保管人員〉 暫時保管。
並已於__年__月__日 星期( ) : ,由_____(關係)確認無誤後領回,簽名以茲證明。
領回者簽名:
保管人員:
彰化市三民國小學生手機保管領回單【收執聯】
年 班 姓名 之手機,
於_ _年___月___日 星期( ) : ,因〈違規使用原因〉 ,
由〈保管人員〉 暫時保管
並已於__年__月__日 星期( ) : ,由____(關係)確認無誤後領回,簽名以茲證明。
領回者簽名:
保管人員:
彰化縣彰化市三民國小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要點
【教導處通告】
本校學生有攜帶手機到校之必要者,請家長先向導師提出申請,並遵守上課期間(進入校園後),不得使用手機之規定,違者依違反校園安寧、擾亂上課秩序等處分,手機並由學校教導處暫時代管至家長領回。上課期間家長若有急事要聯絡學生,請來電至教導處代為連絡,電話04-7384775*203 |
ㄧ、教導處已印製『手機使用同意(申請)書』統一發放各班導師處,
本學期開始有需要使用手機之同學,均需填寫申請書,經學校審查
同意後才可使用。
二、手機使用時機:(一)進校園前(二)放學出校門後(三)緊急事件經向
導師或教導人員報告許可後。其餘時段,凡在校期間均應將手機關機。
三、未申請或申請後違反規定或使用規範者,(例:上課中簡訊傳送、手機電玩、
手機來電.. ),依違反校園安寧、擾亂上課秩序等校規處分如下:
(一)共同罰責:全體教職員均可糾處違規使用手機之學生,並將手機交由學校教導處暫時保管,再交由學生家長親自領回。
(二)學生違反手機使用規範,第一次口頭警告;第二次再犯,依校規記警告以上處分,手機由學校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護人領回,但通知後30天內未領回,學校不負保管責任;第三次再犯,除依校規記小過處分,並不得再申請攜帶手機來校。
四、下列違反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者,除記過外,不得再次申請。
(一)使用手機嚴重影響校園安全者:校園暴力、霸凌、恐嚇威脅、毀謗、
性侵…..等情節重大情事。
(二)手機借給同學使用,以致滋生債務等糾紛者。
(三)使用手機考試舞弊者。
(四)考試期間,攜帶手機進入考場且無遵守關機規定者。
(五)在課堂中使用手機或附加功能者,經警告3次,屢勸不聽者。
教導處108/01/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