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563號函辦理。 二、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稱指揮中心)110年10月28日「宣布自11月2日至11月15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,並調整相關規定,請民眾持續配合防疫措施」新聞稿辦理。 三、請隨時注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政策,教育部將持續配合疫情發展適時調整防疫因應作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