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禁菸場所禁止使用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。
(二)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煙品或持有電子煙、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。
(三)不得販賣、交付或供應電子煙、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予未滿18歲者。
(四)不得強迫、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使用煙品。